夫曾假婚收递解令 留学华女连坐被逐

配偶居留申请叫停 司法复核被驳回

加拿大联邦法院上周驳回一位中国女子提出的司法复核请求。当事人由丈夫担保申请加拿大永久居留,但她的丈夫早前被移民部认定透过上一段虚假婚姻,以欺诈方式取得加拿大移民身分,因而遭移民部下达驱逐令,连带该女子也被逐。女事主以丈夫案件目前正在上诉未有最终裁决为由,认为移民部不能驱逐她。不过她的请求不获法院批准。

女当事人为中国公民,2005年来加读大专时与一个姚姓男子相识。姚于2006年与一位加籍人士结婚,法庭文件指他当时结婚目的,是为了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。姚于2007年10月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,但他在2009年与妻子离婚,再于2012年5月与女事主结婚。
2013年2月姚身为加拿大永久居民,担保女事主以内陆配偶(inland spousal)身分申请加拿大居留,但申请很快被暂停,原因是移民部怀疑及调查姚首次婚姻,是以欺诈手段骗取永久居民身分。联邦移民与难民局的移民法庭(Immigration Division of the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),于2014年11月6日,裁定姚禁止入境并向他发出递解令,姚把案件上诉至移民上诉法庭(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),目前等待最后裁决。

申司法复核免被仓卒驱逐

同时,移民法庭于2015年6月10日,裁定禁止女事主入境并向她发出递解令,原因是根据移民法,一旦担保人因欺诈原因被禁止入境及递解,受这个担保人担保的移民申请人,也相应遭禁止入境及被发出驱逐令。但女事主认为,她的丈夫(担保人)受驱逐案目前仍在等待上诉结果,因而不能算是“最终裁决”,移民部不能在此情况下把她驱逐,因此向联邦法院请求就她的驱逐令展开司法复核。

联邦法院法官安尼斯(The Honourable Mr. Justice Annis)于3月10日就案件作出裁决指,依据加拿大《移民与难民保护法》(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)第40条第1款,移民与难民局移民法庭依据对她的配偶的裁决,已经可以作出把女事主驱逐出境的决定,不必等到她的配偶在移民上诉法庭最终裁决结果(详另文)。因此移民与难民局驱逐她的决定合法,司法复核驳回。

法官指可申暂停递解令

不过,法官也表示,移民和难民局移民法庭(ID)对女事主作出的驱逐出境的裁定,究竟有何种现实效果(practical effect)他并不清楚。很大可能移民局不会在她的担保人的上诉裁决下达前,真的把她递出境。或许还有其他手段,可以延迟她的递解,如申请递解前的风险评估(Pre-Removal Risk Assessment,PRRA),或者以上诉庭对她的丈夫案件的裁决,把影响她的递解为紧急理由,向联邦法庭申请暂停递解令。

另外,女事主早前也可以此为由,申请移民法庭延后开庭裁决对她的递解令听证,从而避免在其夫上诉有结果前,她被“仓卒”递解出境。